德文部分——正式書面要求(譯文,原文結構保留)
原文標題:“förmliche schriftliche Aufforderung”。據此為一項正式書面要求(Formal Demand)——消費者文檔,不是律師訴訟代理,也不是法院認定。
- 2014 年的公開表述:CCD 善意包括不論機齡,包括已經更換過的傳感器,以及朝向一項永久方案(“permanent solution”)的工作——已在案卷中記錄。
- 後來的過程(據稱):收費/費用估價線(其中包括 €1303,Brand 通信),早前公開提示 URL 上的 403,CCD 維修的停止/不可用(包括 Masney 一線),訂單 1058152/1105973。
- 自 2026-09-16 正式信及後續追問以來:主要是 CRM/自動工單。一張預告稍後處理、卻沒有對 /questions/ 的具名逐點答覆的工單,不是履行——記錄為據稱的誤導/欺騙性處理模式,不是已生效的欺詐判決。
期限 7 個日曆日(至 2026-09-30):責任人的姓名/職能/聯繫方式;對 Q1–Q12 的編號回覆;2014 年善意對照收費/403/停止的書面核對;檢查/救濟的日期,或附理由的拒絕。
英文部分——正式書面要求(譯文)
這是一項為消費者檔案目的而作的正式書面要求(formal written demand)。它不是具名律師事務所的法律代理通知,也不是法院判決。
- 2014 年公開的 CCD 善意表述,包括不論機齡(regardless of age)的更換,包括先前的更換,以及朝向一項永久方案(permanent solution)的工作——已在本域歸檔。
- 後來的過程(據稱):分擔/估價行(包括 €1303/Brand),早前公開通告 URL 上的 403,CCD 維修的結束/不可用(包括 Masney),訂單 1058152/1105973。
- 自 2026年9月16日 正式信及後續追問以來:主要是 CRM/自動工單。一張承諾稍後處理、卻沒有對 Q1–Q12 的具名逐點答覆的工單,並不解除該請求——據稱的誤導/欺騙性處理模式(有程序承諾、無實質內容),不是司法上的欺詐認定。
要求——7 個日曆日(截止日期 2026-09-30):
- 具名責任人(姓名、職務、直接電話/郵箱)以及內部投訴號;
- 對 Q1–Q12 每一問的編號答覆或附理由的拒絕;
- 把 2014 年公開善意/“permanent solution” 表述,與後來的收費、403 以及計劃停止作書面核對;
- 製造商檢驗/書面救濟的日期,或附理由的拒絕。
公開發送記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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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179012237437.155910.11822775540272313454@leica.gmbh> - 收件人: customer.care@leica-camera.com · complaint.management@leica-camera.com
- 發出: 2026-09-23 約 08:13 Asia/Shanghai · 總部鎖定 OK
繼續不答覆仍留在 leica.gmbh 上,並可能導致進一步的消費者步驟。據稱——不對罪責作裁判。